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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天大圣下架某网店销售悟空铜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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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张国庆)网上开店的注意了!销售与网络上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产品或将侵权!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百货商行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下架了网店“齐天大圣”相关铜像摆件。

原告卢某于年8月-9月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大圣之孙悟空》《卡通静思小悟空》,首次发表时间为分别为年9月30日和年10月1日,并已进行著作权登记。

近期,卢某发现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了一家“某发之六店”,销售的产品是《大圣之孙悟空》《卡通静思小悟空》的复制品,遂于年8月3日向某联合服务中心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显示,“某发之六店”系被告某百货商行开设,销售有“铜猴子摆件齐天大圣佛像纯铜孙悟空战胜佛像家居……”等铜像摆件。

年8月、10月期间,原告先后在该店订购了上述商品,支付货款余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著作权,故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经当庭核对原告提交的封存完好的快递包裹,快递单号与原告向该店购买案涉商品单号一致,拆封查看,该实物整体造型与原告登记的作品高度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圣之孙悟空》《卡通静思小悟空》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原告是两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被告销售的商品,在宣传图像和实物方面与原告取得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相似,构成混淆,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作品著作,并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

法官提醒: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网络上很多图片均是相关权利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上述美术作品,如果生产商、销售者对此不够重视,很容易踩入侵权的“雷区”。商家应在日后经营中多了解、学习专利保护相关知识,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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