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案号:
()粤19刑初号
案情简介
年10月份,刘某某受雇于“香港老板”并伙同“香港老板”、“猴子”、“湛江佬”、“湛江男子”(后四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密谋采取船运方式从香港走私冻品(包括猪肚、猪脚、猪耳、牛舌等)到东莞市,并事先勘查了走私路线。年11月5日21时许,刘某某、“猴子”、“湛江佬”驾驶一艘装载冻品的无挂牌铁船行驶至东莞市虎门沙角水域时,发现有缉私艇靠近检查,“猴子”、“湛江佬”马上跳到“湛江男子”驾驶的引航快艇上逃离现场,刘某某被当场抓获。
缉私民警从该铁船上缴获猪肚、猪脚、猪耳、牛舌等冻品一批合计430.14千克,经检验,其中冻猪肚和冻牛舌共计.5千克的标称产地无法判定是否为来自疫区;其余冻品的标称产地均不属于疫区。经海关部门核定,上述冻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99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问题聚焦
走私冻肉的犯罪认定及刑事处罚。
法律评析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通过偷运闯关方式将货物走私进口,偷逃税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某认为: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刘某某辩护人认为:
1.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
2.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刘某某无犯罪前科;
4.建议对刘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结伙走私冻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本文认为:
本案为一起从香港走私冻肉入境的案件,冻肉作为食品,在入境时面临检验检疫要求,但走私行为会规避海关检验。本案需要说明如下两个问题。
一、刘某某在本案的犯罪地位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雇员,受雇于“香港老板”,并伙同其他三人,在走私冻肉入境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并负责勘察走私路线。但是,刘某某并非走私货物的境内收货人,也并不在走私活动策划、领导等主要作用,只是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应认定为从犯。
经海关,走私冻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99元,构成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是,刘某某仅为从犯,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身份不详者如何定罪处罚
本案中,参与走私的还有“香港老板”、“猴子”、“湛江佬”、“湛江男子”四人,但因其四人跳到“湛江男子”驾驶的引航快艇上逃离,缉私人员未能将其抓获,因此,不能确定其身份,但这不会影响该四人受到中国《刑法》管辖。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本案冻肉运往东莞市,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因此,四位身份不详者无论是否为中国人,按照中国法律,都构成走私罪。只是待落网之后,才能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