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恶因,得恶果,种下的恶果,终得自己尝”,遇到需要解决的事情时,部分人本处于有利地位,掌握话语权,如果能够合理解决,皆大欢喜。可有些人,心存邪念的念头,亲手种下恶果,将自己踢出有利地位,生活在浙江宁波的老张,就是“自食其果”的人。
年,徐女士向警方报案,表示自身受到他人QF。警方心中一紧,立刻展开全面调查,把QF徐女士的人,老刘逮捕归案。面对警方的询问,老刘表示,他确实跟徐女士有男女关系,但俩人是自愿的,他没有QF。二人说法皆不同,其中是否另有隐情?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二人的纠葛,来源于“以身抵债”。
拖欠7万货款的女人
徐女士是浙江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前几年生意不错,赚了钱,日子日渐红火。可后来,生意逐渐不景气,经济上入不敷出,只能靠老本,勉强度日。一天,服装供货商老刘上门,问拖欠的7万元货款,什么时候还。
徐女士面露为难,表示她现在无法拿出7万元,希望老刘念在二人相识一场的份上,延长还款日期,老刘爽快同意,二人约定两个月后归还7万元。在这2个月里,徐女士想尽办法赚钱,却没有凑够7万,因此当老刘再次上门时,她只能赔笑,问老刘是否可以再延长还款日期。
老刘面露不悦,认为徐女士把他当猴子耍,提高声量说道,“今天必须还钱”。徐女士察觉到老刘的怒气,赶紧安抚她,诚恳的表示,再宽限一段时间,她一定凑够7万元,双手奉上。但她在老刘这里的信誉度已经为0,老刘不愿意再相信她,坚决让她还钱。
不肯松口的老刘,让徐女士心慌,她只能东拼西凑,把1万元送到老刘面前,希望他收下1万元后,可以宽限时日。一个漂亮女人,正在哀求自己,眼神中满是无助,老刘心生歹念,其实他眼馋徐女士已久,现在正好趁虚而入。
以身抵债的荒唐要求
听到老刘提出的“以身抵债”,徐女士心生愤怒,指责老刘趁人之危,是小人所为,她不可能答应。被徐女士严厉拒绝的老刘,恼羞成怒,他威胁道,“还钱、以身抵债,你自己选,如果不还钱,我就砸店”。
怒气冲冲的老刘,让徐女士心生惧意,她往这家店投入过大量的心血,如果真的被砸,多年心血毁于一旦,唯一的经济来源彻底被断。经过一番思考,她只能强压住内心的不愿意,答应老刘的要求。
事后,心满意足的老刘穿衣离开,徐女士蜷缩在角落,默默流泪,她不停的安慰自己,债务一笔勾销,保住了店铺,以后老刘不会上门,自己可以安心做生意赚钱,日子一长,一起都会好,但此事已经像一根刺,扎在她的心里,无法彻底忘记。
一段时间后,老刘竟然再次上门,要求她还债,并声称,如果无法拿出欠款,二人再去酒店。老刘的无理要求,让徐女士心生怒火,她指责老刘不讲信用,当初她同意去酒店,债务已经一笔勾销,老刘没有理解要求她还钱。
看到满脸怒火的徐女士,老刘大言不惭的表示,上次只答应延期,没有答应一笔勾销,甚至让徐女士拿出他说过“以身抵债”的证据。
老刘无赖的态度,彻底激怒徐女士,她知道老刘是一个得寸进尺的人,自己如果不能及时止损,会被他牢牢的控制在手心里,一味的忍让,受伤的只有自己。想通一切的她立刻报警,让警方处理此事。
律师说法
徐女士无法还钱,听从老刘的建议,“以身抵债”与他进行X行为,老刘的行为是否涉嫌QJ?QJ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QJ罪定义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常见的其他手段有: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QJ、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QJ、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QJ等。
老刘虽然表示,徐女士是“自愿”与他进行X行为,但是徐女士最初,拒绝过他,他却用“不还钱就砸店”威胁徐女士,让徐女士心生害怕。因为她靠店铺吃饭,如果店铺被砸,她就没有经济来源,为了保住店铺,她无奈妥协。
老刘使用的,是让徐女士被不敢反抗的手段,涉嫌QJ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待他的,会是法律的惩罚。
老刘作为债权人,从法律层面说,他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余女士要回货款。但他用“以身抵债”这一荒唐的理由,逼迫徐女士,让自身变成触碰法律红线的人,他的行为属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如果他可以摆正心态,没有邪念,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追回货款,后续的事情或许不会发生,种下的恶果,终要他自己尝。同时希望徐女士,能够尽早走出老刘带给她的阴影,用心经营店铺,重新回到美好的生活中。